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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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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势和业态变化,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创业孵化形式的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专业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服务的场所。作为海淀区改善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中办公区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二章 集中办公区的设立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成立,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及集中办公区所属街道乡镇的经济服务办公室等单位参加。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下设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
1、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2、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
4、其他由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经营时间3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应与入驻企业数量相适应;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并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管理集中办公区”的内容;
(三)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
第六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出申请,经联席会审议批准,由海淀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先行先试服务集中办公区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规定,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服务创新:
(一)对集中办公区统一代办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向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办理集中办公区情况备案;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依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和工商部门核定的住所号段,创业团队可登记注册;
(三)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时,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四)入驻企业办理税务事务时,入驻企业凭集中办公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以是无偿或租赁),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发票;
(五)工商、税务、人力社保、街镇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集中办公区实行上门咨询服务、指导培训;工商所实行预约集中受理年检服务;
(六)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接受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街道乡镇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集中办公区进行日常监管和属地服务,集中办公区纳入街镇税源建设工作体系。
第四章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集中办公区设专人担任公共秘书和政府行政事务专员,接受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培训和专业辅导,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建立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要求,落实管理到位;
(二)集中办公区应制定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和清退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保证措施;
(三)集中办公区应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等增值服务。
第十条 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适应。入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不低于70%,其他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数量不高于30%;
(二)入驻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集中办公区不接受一般纳税人入驻,对于个别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但在海淀区暂未有合适经营场地的企业,可纳入集中办公区服务范围;
(四)集中办公区对税控发票打印实行集中管理,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企业财务人员到集中办公区办理,并由集中办公区统一登记。集中办公区每月统一报税务部门备案;
(五)入驻企业应主动配合集中办公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年检、报税,遵守集中办公区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入驻企业与集中办公区签署的合同中应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企业发生违法和不良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告知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将终止合同,并督促企业限期办理迁出登记;
(七)入驻企业实行月报到制度,企业联系人每月至少到集中办公区报到一次,三次联系不到视为企业已不在区内经营,集中办公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辖区工商所备案;
(八)入驻企业因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终止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集中办公区应在15日内报工商、税务部门备案。
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于每年年检之前将不在集中办公区经营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所,由监督部门在年检时予以处理。不在集中办公区经营的企业参加年检时责令其限期办理迁出登记;如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则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其中,入驻中关村西区的企业,需提供西区办业态审核证明。
第十二条 集中办公区应有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为了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对于收费价格,按集中办公区所在不同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三条 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在海淀区属地纳税。
第十四条 集中办公区应承担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
(一)集中办公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界定集中办公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经工商部门年检,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或经税务部门检查、评估,偷税企业比例达到20%的;
(三)集中办公区为企业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明显虚假审批资料的;
(四)集中办公区租赁的经营场地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失去合法使用权的;
(五)经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年审不合格的。
以上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的,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集中办公区每年6月底前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交年审报告,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
第五章 对集中办公区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集中办公区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租赁办公场地开办集中办公区用于投资早期创业活动并进行孵化的,按照《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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