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业资讯 NEWS

关于加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

282015-07
2015-07-28 13:50天使创客浏览:
各分园管委会:
为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积极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增效益”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适应中关村新兴产业发展特点和互联网时代企业融合创新研发组织方式发生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高效服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工作指引》(中科园发〔2009〕7号)为基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科技活动人员(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2)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和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与外单位合作或者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以及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
(4)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2.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1)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可分为信息服务类、电子商务服务类、检验检测服务类、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类、研发与设计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类、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类、其他高技术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试行)(国统字〔2013〕33号)。
(2)文化创意企业可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电影类、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广告会展类、艺术品拍卖类、设计服务类、旅游休闲娱乐类、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辅助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以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发〔2006〕154号)2011年修订版。
3.科技型总部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
二、关于工作流程
(一)企业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www.zgc.gov.cn)统一进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网上申报。
(二)各分园管委会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通过后须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审核界面中签署意见。对于年收入规模超过亿元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各分园的初步意见,结合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最终确认。
(三)申请企业通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确认后,由所属分园管委会通知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属分园管委会直接通知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关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的管理工作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进行换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报。不进行换发证书网上申报或申报审核不通过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更名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分园管委会报告,由所在分园管委会进行确认后,重新颁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三)中关村管委会按月度在中关村示范区官网上公布全部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同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所属区域相关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
(联系人:马文涛;联系电话:88827972  15810928736;传真:88827941 ;邮箱:wtma@zgc.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BACK
分享:
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