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园区关于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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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04 2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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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2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财预[2001]2395号第二条)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财预[2001]2395号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分享比例×50%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财预[2001]2395号第四条)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财预[2001]2395号第五条)
对符合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京财经[2001]2356号第2、3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4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01]4号 第十六条)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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