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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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8 22: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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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
办理对象: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7种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各业态定义详见《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注意: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馆、饭店、食堂)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
(三)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其他。
受理范围:
一、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已在市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企业分支机构;
(五)应当由铁路车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场地区办理的食品流通许可暂由市局办理;
(六)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暂由市局办理;
(七)药店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暂由市局办理;但是已经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食药局(直属分局)办理。
(八)市局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其他企业。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市食药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企业分支机构;
(三)本辖区内市食药局授权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的企业;
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
暂时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部分站所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受理。
因为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错误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两种。
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四种。
申请人申请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2类食用农产品的,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明确标注含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申请人申请其他食用农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食用农产品字样,不标注含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
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属于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范畴,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进行许可。
商场超市、便利店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详情参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确认:
1.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人;
2.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
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4.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其经营者为许可申请人;
5.承租商场超市的场地或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按要求签字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食品经营场所既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也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以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公示的要求为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将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但是,食品经营场所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不代表也能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
经营场所的证明是指标明商业用房用途的房产证明文件。没有房产证明的农村房以乡政府的证明为准。食品经营场所应当是实际可以使用的真实地址,具备经营食品所需的办公条件。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售货专用工具用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
经营散装熟食的,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需要另行提交的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的要求详见《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的要求还要满足《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2.乳品经营者应当提供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仅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提交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同时变更名称和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应当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延续时提出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进行。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办理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指定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检查字体大小不一或者错页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 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
5. 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仍然有效,到期按有关规定换发。
办理时限 直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受理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人通过食品流通许可网上申请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原件。审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原件之日起开出《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延续、增减补证、注销时限与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