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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咨询、财务顾问经营项目核定问题

来源: 时间:2015-07-19 14:33:48 浏览量:39
市处曾在第29期工作指导中明确:可以核定“财务顾问”业务范围及相应的名称,凡从事财务咨询或财务顾问业务的,不得开展财务审计、查帐、验资、评估等国家有专项审批要求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法定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经营项目的核定,凡申请从事财务咨询、财务顾问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将“会计咨询”与财务咨询、财务顾问进行严格区别。会计咨询属于前置许可项目,应当取得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