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问题
来源:
时间:2015-07-19 14:37:20
浏览量:40次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法定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原股东死亡证明、新股东为死亡股东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关于未成年人可以登记为公司股东的问题,市处已在《登记问题说明(第二期)》中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股东尚不具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