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东利益冲突导致公司股东会会议无法做出有效决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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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9 14: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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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问题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个别股东因与其他股东存在矛盾冲突,滥用股东权利、拒不履行股东义务,致使股东会无法形成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形成的决议虽符合章程的规定,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公司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利益损失的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