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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去年没有按时年检,有何补救措施?

来源: 时间:2015-07-22 09:21:49 浏览量:41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北京市目前已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