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年度年报公示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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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3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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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参加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异常
国务院于2014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建立了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2015年6月30日,2013、2014两个年度的年报公示工作已正式结束。在工商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服务指导下,各类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政策宣传,全市广大经营者积极响应,注重自身信用积累,依法履行了公示义务。截至6月30日,全市2013年度企业年报率为93.28%,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89.81%;2014年度企业年报率为92.48%,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88.66%,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为93.98%;上述年报率在全国均处于领先水平,其中2013年度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率分别居全国第三位和第二位,与往年年检验照率基本持平,《条例》和年报公示政策的宣传覆盖率和社会知晓率达到了预期水平。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未按期参加年报公示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各级工商部门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将73853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71837户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同步向社会公示。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已参加年报企业所公示的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并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目前,工商部门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登管衔接机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将会受到制约。相关市场主体只有在纠正错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才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年报、更正虚假错误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之后,向辖区工商部门提交移出申请,辖区工商部门经审核,确认市场主体已纠正错误的,按程序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痕迹将会永久保留,伴其“终生”。
在此,工商部门郑重提示所有市场主体,一定要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如实公示年报信息和其它即时信息,守法经营,避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影响自身信誉。目前,未按期参加年报的市场主体可以补报年报,补报年报以后可以到相应管辖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