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来源:
时间:2015-07-25 22:39:03
浏览量:52次
序号 | 项 目 |
设 定 依 据 |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 备 注 |
主体资格 | ||||
1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 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③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批准。 | |
2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 | ①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经证监会核准;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由证监会审批。 | |
3 |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 ①设立、变更由商务部、市商务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区县商务委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符合法定情形的提前解散由商务部、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收回批准证书,核发解散批复。 | ①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内变更住所不需要审批;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由市商务委审批;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包括增资扩股)报商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具体投资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4 | 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 | 外资合伙企业从事产业限制项目的应经商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5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注册会计师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①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由财政部批准;②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由银监会审批;③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保监会批准;④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⑥外航设立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批准;⑦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广电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⑧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和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由市商务委或商务部批准;⑨外资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证监会审批。 | ①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首席代表任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不需要其他部门审批;②外资证券类机构变更地址应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6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 | 国务院决定 | 由市商务委审查合格报商务部备案确认后,颁发批准证书。 | |
7 |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 国务院决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 ①由商务部或市商务委审查批准。其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还应取得市建委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②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商务部批准,市商务委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由市商务委批准,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变更时应当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更批准证书。 |
8 |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设立 企业 |
国务院决定 |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中央政法委或市政法委批准。 | 军队企业经“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
9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宗教事务条例》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或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 | |
10 | 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立企业 | 《文物保护法》 | ①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市政府批准;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
农林牧副渔 | ||||
11 | 农药生产 | 《农药管理条例》 | 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②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③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销售其他类农药不需要审批。 |
12 | 兽药生产经营 | 《兽药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兽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②兽药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3 | 种子生产、经营 |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局、区县林业局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批准。 | ①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③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参照执行;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14 | 种畜禽生 产经营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市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①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②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5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①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市农业局审批;②经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由市农业局核发生产许可证。 | 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6 |
采伐林木、 木材经营(加工)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 ①采伐林木由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②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7 | 水产养殖、捕捞 | 《渔业法》 |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 |
18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①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园林绿化局或国家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市农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园林绿化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批准;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市园林绿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19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20 | 粮食收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市粮食局或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审批。 | |
21 | 生猪定点屠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取得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书。 | 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区县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市商务委确定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22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动物防疫法》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市或区县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①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②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23 |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①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③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向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4项);④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 ||||
24 | 矿产资源开采 |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 ①设立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②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③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跨省(区、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④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①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②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 |
25 | 煤炭开采、经营 | 《煤炭法》 | ①煤炭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②煤炭经营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 煤炭经营含煤炭批发、煤炭零售、型煤加工经销。 |
26 | 电力供应 |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①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 电力供应不包括电力生产,但电力生产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市政及建设 | ||||
27 |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 | 国务院决定 |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由市市政市容委审批。 | 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
28 | 设立供水单位 | 国务院决定 |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区县卫生局的卫生许可证。 | ①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29 | 承装(修)电力设施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电监局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 |
交通、运输 | ||||
30 | 铁路运输 | 国务院决定 | 铁道部批准。 | |
31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 | 《道路运输条例》 | ①道路客运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和远郊区县交通局(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③成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核,交通运输部批准;④设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农业局核发许可证;⑤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 ①客运班线、客运站经营主体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②道路客运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涉及股权变更、注册地点变更等事项前,需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③道路货运代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项);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3项)。 |
32 | 水路运输及服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 | |
33 | 港口经营、港口理货 | 《港口法》 | 港口经营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 |
34 | 出租汽车经营 | 国务院决定 | 出租汽车经营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①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涉及股权变更、注册地点变更等事项前,需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1项)。 |
35 | 航空运输及相关业务 | 《民用航空法》 | ①经营公共航空运输由民航总局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②经营通用航空由民航总局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③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 ①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应在办理执照后到民航总局备案;②航空客(货)运销售代理业务领取执照后到中国民航协会审批(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0项);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36 | 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 | ①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核,交通运输部批准。 | |
化工、公共安全 | ||||
37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①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危险化学品经营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⑤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实行资质认定。 |
①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④经营危险化学品中的成品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102项);⑤生产、储存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38 | 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 ①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39 | 监控化学品生产进出口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①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②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③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④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 ①监控化学品品种见《各类监控化学品目录》;②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还应取得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③生产监控化学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40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营业性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①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取得经市国防科工办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设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发企业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零售经营者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核发《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 | ①爆破作业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应向区县公安局治安支(大)队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7项);③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41 | 民用枪支制造、配(销)售、运输、设立民用射击场、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 | 《枪支管理法》 | ①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②配售民用枪支由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③市公安局核发枪支运输许可证;④设立民用射击场由市公安局批准;⑤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由市体育局批准。 | ①包括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②民用枪支制造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42 | 制造、销售弩 | 国务院决定 | 由市公安局批准。 | 制造弩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43 | 公章刻字 | 国务院决定 | 市公安局或其区县分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 设立非机构公章(例如人名章)刻制单位不需要审批。 |
44 | 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②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 商用密码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
45 | 保安服务、保安培训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①保安服务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③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 ①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市或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8项)。 |
46 | 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公安部核发许可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专用软硬件产品。 |
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 ||||
47 | 生产、经营药品、生产保健食品 |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决定 | ①药品生产、批发由市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区县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由市药监局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③在本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购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④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供应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⑤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环保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市药监局核发许可证;⑥生产保健食品由市药监局核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 ①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单列为许可项目,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0项)和诊断药品;②生产药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48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①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局或区县中医管理部门批准。 | ①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心理咨询机构;②设立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49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 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市药监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 ①设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②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将产品目录予以公布,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属于目录中的,不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具体产品目录参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③生产医疗器械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50 | 生产、经营血液制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卫生部审查批准;②开办经营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 生产血液制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51 | 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 《食品安全法》 | ①生产食品应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②经营食品应取得市或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③餐饮服务应取得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 | ①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食品;②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但加工糕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③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④在超市内等生产、经营食品的一家取得许可其他分支机构不用重新许可即予登记;⑤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⑥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⑧食品委托加工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3项)。 |
52 | 奶畜养殖、收购生鲜乳、生产和销售乳制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①奶畜养殖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②生产乳制品应取得市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③销售乳制品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 ①设立乳制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交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53 | 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市药监局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①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②化妆品委托加工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2项)。 |
54 | 消毒产品生产 |
国务院 决 定 |
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 | ①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②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需要卫生部门的许可;③生产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55 | 公共场所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类场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亦可开展经营活动)。 | ①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②经营歌舞厅、游艺厅还应取得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0项);③旅馆业还应取得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111项);④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向市美容美发协会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1项);⑤新建营业场所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但市场内经营早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7项)。 |
劳动 | ||||
56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劳动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许可证。 | |
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 ||||
57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终止由银监会批准;②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其他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处资银行代表处);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参照执行;③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 |
58 | 银行业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终止由银监会批准。 | 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59 | 保险业 | 《保险法》、国务院决定、《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保监会审批;内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由北京市保监局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监会审批;③保险经纪、全国性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设立、解散由保监会审批,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设立、解散由北京市保监局审批;④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①不包括社会保险业务;②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北京保监局审批。 |
60 | 证券业 |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 ①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由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③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由证监会审批。 | 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住所、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修改章程、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许可后方可办理。 |
61 | 期货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批;②期货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含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由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③期货公司设立、终止期货营业部,变更期货营业部营业场所、期货营业部负责人、期货营业部经营范围,申请期货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④经营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和商务部联合行文批复。 | |
62 | 非金融支付机构变更、业务变更、终止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非金融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变更主要出资人、合并或分立、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终止支付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①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业务许可见后置许可目录第56项);②非金融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终止支付业务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5项)。 |
63 | 发行企业债券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北京市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 | |
64 |
经营典当、 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国务院决定 | 市商务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公安局或其区县分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 |
65 | 小额贷款公司 |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市金融局审查批准。 | |
66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市金融局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 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不需要市金融局批准,可直接办理登记。 |
邮政、电信 | ||||
67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快递业务 | 《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决定 | ①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②快递业务应取得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①邮政通信业务包括寄递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还应取得银监会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7项);③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分立的,工商登记前不需要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可直接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9项),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④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
68 | 经营电信业务 | 《电信条例》 | ①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由信息产业部核发许可证;②增值电信业务由市通信局核发许可证;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市商务委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69 | 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 ①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市通信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公安机关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后,由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③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市文化局审批。 |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
70 | 无线电台(站)设置 | 《无线电管理条例》 | 市信息办审批。 |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广播、电影、电视 | ||||
71 | 生产安装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置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①生产由市工业促进局指定;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由市广电局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③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 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②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72 |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由国家广电总局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企业下设同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需另行申领许可证。 |
73 | 经营电影业 | 《电影管理条例》 | ①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广电总局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市广电局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③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由区县文委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设立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
新闻出版 | ||||
74 | 经营印刷业务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①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②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区县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 ①出版物包括内容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75项备注;②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③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④印刷业务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⑤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⑥新建印刷厂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75 | 经营出版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①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许可证;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③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④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⑤出版物批发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⑥出版物零售业务由区县文委审批;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⑧出版地图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⑨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业务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⑩设立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 ①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经营音像制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76项)、电子出版物等;②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及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③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应向区县文委备案;④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单位除上述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向新闻出版部门备案;⑥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由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76 |
经营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①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③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④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由区县文委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⑤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由原批准部门批准;⑦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由新闻出版局审批;⑧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①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②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
文化、文物 | ||||
77 | 设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①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由区县文委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由市文化局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①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③营业性演出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其设立还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5项);④设立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直接办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到区县文委备案;⑤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⑦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持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78 | 文物经营 | 《文物保护法》 | 设立文物商店、文物销售由市文物局批准。 | 从事文物拍卖还应取得国家文物部门的拍卖批准文件。(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110项)。 |
79 |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家文物局或市文物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 | |
娱乐、旅游 | ||||
80 | 经营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应取得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消防、卫生、环保部门批准。 | ①娱乐经营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②公共场所应取得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5项);③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保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2项);④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2项)。 |
81 | 设立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③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①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7项);②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7项)。 |
82 | 水上旅游项目 | 国务院决定 | 市和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出具有水上旅游项目审核同意书。 | |
环境保护 | ||||
83 | 生产、加工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环保局审批。 | ①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加工、裁剪服装不需要审批;②公共场所中的餐饮、洗浴经营除应取得卫生许可外,也应取得环保许可;③洗染业和污水处理业应取得环保许可。 |
84 | 危险废物经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①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②区县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③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 ①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②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非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 |
85 | 拆船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设置拆船厂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民政 | ||||
86 | 殡葬业 | 《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 ①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区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②建议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区县民政局审批;③建设公墓,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④开展殡仪服务应由市民政局批准。 | ①生产经营殡葬用品不需要民政部门审批;②根据北京实际情况,经营殡葬用品,不得设立或变更至居民区内;③设立殡仪馆、火葬场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87 | 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 国务院决定 | 市民政局批准。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中介服务 | ||||
88 |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①在北京市设立资产评估及分支机构由市财政局审批;②在北京市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再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 ①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②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应取得住建委批准(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50项),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由市住建委批准。 |
89 | 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设立、变更 | 国务院决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市商务委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①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②二手车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向注册地区(县)商务委员会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29项)。 |
90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决定 |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市财政局批准;②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 |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包括跨省迁移办公场所和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
91 | 人才中介服务 | 国务院决定 |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许可证。 | |
92 |
职业介绍服务、出入境中介服务 |
国务院决定 | ①职业介绍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许可证;②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市公安局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商务委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④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机构由市商务委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①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取得教育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94项);②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变更时应当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更批准证书。 |
93 | 会计代理记账 | 《会计法》 | 区县财政局批准。 | |
94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 国务院决定 | 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 | |
95 | 报关 |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报关企业由北京海关核发《北京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书》。 | 按照《北京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报关”。 |
96 | 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 |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及办事处,领取执照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经在相关审批系统中开通设置,专利代理机构主方可开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 |
97 | 认证业务 |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决定、《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决定 | ①设立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认证咨询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
|
98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 | ①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本市行政区域内乙级资质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②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发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③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发证;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 | ①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目前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局派驻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②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分为四级。三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目前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局派驻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③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乙级煤矿检测检验资质,目前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局派驻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④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
贸易 | ||||
99 |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目前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包括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等。 |
100 | 品牌汽车销售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 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备案并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 ①销售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纳入品牌汽车销售管理范围;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参见备案目录第30项)。 |
101 |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 |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由市商务委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 |
102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 | 国务院决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 ①原油由商务部核发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②成品油批发、仓储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③成品油零售由市商务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①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②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变更时应当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更批准证书;③成品油中的汽油、煤油属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市安监局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④新建油库、加油站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03 | 军品出口 |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 |
10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由商务部审批;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由市商务委审批。 | |
制造、加工 | ||||
105 | 设计、制造、安装民用核承压设备 | 国务院决定 | 由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 制造民用核承压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06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国务院决定 | 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 ①道路机动车辆包含各类轿车(含吉普车、微型车、超微型车)、汽车(含客车和各类改装车)、摩托车;②批准文件以产品公告形式发布;③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07 | 制作国徽、国旗 | 《国徽法》、《国旗法》 | ①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②国旗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08 | 生产、销售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 《警察法》 | 公安部监制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 | 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其他 | ||||
109 | 烟草业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北京市烟草公司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区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⑦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 ①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②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③生产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10 | 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拍卖法》 | 市商务委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①从事文物拍卖的,还应取得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78项);②文物拍卖应前置取得国家文物部门的文物拍卖批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持工商执照到国家或市文物部门领取拍卖许可证(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8项)。 |
111 | 旅馆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①市公安局区县分局核发特行许可证;②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 | ①公共场所应取得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5项);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③新建场所的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
112 | 设立免税店 | 《海关法》 | 由海关总署审批。 | |
113 |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人口计生委批准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
114 | 设立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由市残联核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
115 | 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 国务院决定 | 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四级;一级、二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三级、四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 | ①一级、二级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一级、二级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②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局派驻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③目前,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不是实施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