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激发科技创业活力支持办法
来源:海淀园
时间:2019-04-16 2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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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促进科技人员创业,助力人才发展,强化创业氛围,加快创新资源效能释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围绕海淀区“6+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其他优势产业领域,聚焦创业服务对接平台、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创业企业市场培育、创新创业交流五个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搭建创业服务对接平台。围绕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区域创业需求与创业服务资源有效对接工作平台,打造创新型中小企业首选栖息地。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核心区创业。
(一)实施“创业火炬工程”。支持全球拥有科技成果、应用科技成果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人才或团队到核心区创业。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办企业,经过市场前景、商业计划等方面评议认定后,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二)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校生创业。落实“京校十条”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核心区参照北京市相关实施细则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第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发展。
(一)加大对“海英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人才(团队)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经认定纳入“海英人才”予以支持。根据“海英人才”的创新成就、区级贡献等,给予最高30万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实施三年;同时对“海英人才”等优秀杰出人才给予公租房配租、医疗、子女教育、房租补贴等方面支持。
(二)开拓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渠道。搭建企业、区政府、科研院所研发(合作)项目公开招标平台,征集一批行业发展需要的共性关键技术、企业紧缺的技术需求项目和区属事业发展需要的智力合作项目,重点面向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进行公开招标,用市场机制吸引、调动区域优质人才承担技术研发(智力合作)任务,开拓人才发展空间。对承担研发任务的优质人才,给予一定支持。
(三)支持人才引进、培育及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根据其人才工作成效,给予“后补贴”支持,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重点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根据协议和实际情况另行补贴)。
第八条 支持创业型企业市场培育。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培育新兴产品和服务市场,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落实北京市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区级政府采购产品、技术和服务中,给予中小微企业一定倾斜。
(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集中应用核心区创新成果的驻区单位、“专精特新”园区等单位授予“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对在核心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示范工程,并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品牌化、国际化创新创业交流活动。对企业或组织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或重要科技会议、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国际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可按照活动费用的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同一主办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依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新、相关人才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委宣传部分别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社会主体作用,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梳理和跟踪企业优质项目信息,预先形成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属性构建不同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考核不合格,特别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并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4号)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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